《條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條,分別就漁業行政管理體制、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能、養殖業、捕撈業、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水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范!稐l例》在保留了1987出臺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法》迄今為止仍然有效的條款的基礎上,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結合江西漁業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制定了一些的管理規范。一是明確規定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應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稐l例》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是養殖證確定的水域灘涂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稐l例》規定,依法取得養殖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依法許可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家所有養殖水域、灘涂的,應當依法對水產養殖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補償;因國家建設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補償;三是保護基本養殖池塘,穩定基本養殖水域面積!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水產養殖苗種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等基本養殖池塘的保護,穩定基本養殖水域面積;四是為規范水產養殖行為,加強水產品質量源頭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促進水源保護,《條例》從二方面作了規定;五是為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加強捕撈許可的管理,有效保護漁業資源,《條例》從三方面作了規定;六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長期從事捕撈業的漁民從事水產養殖、休閑漁業或者其他職業;對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漁民,應當在就業培訓、社會保障以及子女入學等方面予以扶持;七是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稐l例》規定,進行人工增殖放流時,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八是涉漁工程作業應征求漁業主管部門意見!稐l例》規定,在漁業水域、灘涂從事采砂、筑壩、建閘、建橋、建碼頭、整治河道(航道)、采礦、爆破、設置工廠排污口等施工作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應當征求同級漁業主管部門意見。